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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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共同處理機構可否依「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處理非股東產出之廢棄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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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915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共同處理機構可否依「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 可管理辦法」規定向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處理非股東產出之廢棄 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事業之處理設施」名詞定義 係指:「事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 規定自行或共同處理事業廢棄物所設之既有處理設施」,及第 3 條 :「事業之處理設施應取得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後,始得 提供餘裕處理容量接受其他事業委託處理廢棄物。前項處理設施未取 得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或前項之許可文件,或申請提供餘裕量處理容 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超出原許可處理之廢棄物種類者,應先提 報試運轉計畫書…」爰此,共同處理機構如欲申請餘裕處理容量處理 其他事業委託之廢棄物時,應依本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地方主管機關審核旨揭共同處理機構申請餘裕處理容量處理許可時, 宜先徵詢該共同處理機構原核發機關之意見,作為准駁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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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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