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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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企業有限公司」之「紅色六號」塑膠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相關標誌,是否屬公告應回收項目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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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7008601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企業有限公司」之「紅色六號」塑膠容器商品未標 示回收相關標誌,是否屬公告應回收項目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7 年 11 月 3 日環廢字第 0970037946 號函。 二、旨揭公司之「紅色六號」塑膠容器商品,若係屬提供予食品加工業者 在食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藏過程中,為了著色、調 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 、營養、防止氧化等目的之用,而非販售予一般消費者直接食用者, 則其容器非屬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 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責任 物,毋須辦理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 各項作業。 三、惟日後該類產品若經公告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物,則其製造 、輸入業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 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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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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