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回收或進口農作使用廢棄塑膠膜是否屬廢棄物等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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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646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1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回收或進口農作使用廢棄塑膠膜是否屬廢棄物等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廢棄物之認定,本署曾於 96 年 4 月 3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6
0018999 號函釋示:「廢棄物之認定分為主觀及客觀雙方面予以認定
。產生者主觀上已擬予廢棄因而認定為廢棄物者,自應受廢棄物清理
法之管制;產生者主觀上雖尚不擬予廢棄,但客觀上卻已對原產生者
不具效用者,亦應認定為廢棄物,亦應受廢棄物清理法之管制,如此
方符廢棄物清理法上之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
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是以,廢塑膠膜對原產生者而言已不具效用
,應屬廢棄物,自應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另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
物應依廢棄物產生源而定,廢棄物如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所稱之
事業所產生者,即屬事業廢棄物,如為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者,
則屬一般廢棄物。
二、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97 年 7 月 3 日防檢四
字第 0970135990 號函略以:「廢棄物如含有土壤,依據植物防疫檢
疫法第 15 條規定,土壤禁止輸入。」本案所稱之「進口農作使用廢
棄塑膠膜」,如含有土壤,依法該廢棄物則不得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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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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