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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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公告責任業者未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處分作業原則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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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700674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告責任業者未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處分作 業原則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 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一,容器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 應於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完成登記屆滿 3 個月之次日起,於製 造完成及銷售、贈送或促銷之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二、有關責任業者未於容器商品標示回收標誌部分,如該業者經貴局查獲 且依法判定確已具有違反前項規定之事實,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應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 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另對於「96 年度資源回收相關作業之查核稽催暨追蹤管制計畫作業 手冊」「附 5-10」3.(4)未提及 A.責任業者場所查核已補標示回 收標誌之處理方式部分,經查該手冊係本署於 97 年 3 月 20 日以 環署基字第 0970021114 號函(諒達)送各地方環保局參考使用,惟 現場查核仍應視責任業者是否具有違反上開規定之事實,以作為依法 告發處分之依據,故本案請貴局逕依現場實際查核情形及廢棄物清理 法相關規定妥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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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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