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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1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委託合法運輸業者相關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7006247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委託合法運輸業者相關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依本署 97 年 8  月 7  日環署基字第 0970055995 號函釋(諒達),應
          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辦理登記時,如其清運設備非屬自有設備者,應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檢附委託合法運輸業者之清運合
          約,而對於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之機構,其核准登記之清運
          車輛得清運應回收廢棄物,故得視為該辦法所稱之合法運輸業者。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