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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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事業單位生產製程作業中產生之廢液經濃縮處理後,究屬事業廢棄物或其他事業產品原料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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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601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事業單位生產製程作業中產生之廢液經濃縮處理後,究屬事業廢 棄物或其他事業產品原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7 年 5 月 26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38734 號函略以:「如 係事業生產與活動過程所產生之物質,且為該事業不能、不再或不願 再用者,縱使該物質為有價或為其他事業之原料,仍應判定屬產出者 之事業廢棄物。」是以,事業生產製程作業中產生之廢液經濃縮處理 後,即使可作為其他事業之產品原料,仍應屬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8 條或第 39 條規定,自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之, 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其有害性質。本案該事業擬將 廢液事業廢棄物輸出,應依本法第 38 條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貴 局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則應先經 本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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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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