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回收業申請登記,應向貯存場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而未設貯存場之廢潤滑油回收業,則應向為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地址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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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700582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回收業申請 登記,應向貯存場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而未設貯存場之廢潤滑油回 收業,則應向為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地址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二、有關 貴公司表示所屬北、中、嘉義等地未設置貯存場,如欲辦理回 收業登記,是否得於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地址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登記乙節,前揭管理辦法稱之「未設貯存場」,係以回收業實際之營 業行為認定,如 貴公司於回收廢潤滑油過程均屬清運行為,而無設 置貯存場地,依前述規定,向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地址之所在地主管 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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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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