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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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案件之行為人,究為自然人或法人,請依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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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298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行政罰法第 1 條及第 3 條規定,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 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即行政機關欲為行政行為時,有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義務。 二、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案件之行為人,究為自然人 或法人,請貴局依事實認定,並請依行政罰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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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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