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目前廣告物型式眾多,且由於廣告物管理辦法廢止後,目前有關廣告物管理均回歸至各型式廣告物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故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係為取締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物之主管機關;另依廢棄物清理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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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238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目前廣告物型式眾多,且由於廣告物管理辦法廢止後,目前有關廣告 物管理均回歸至各型式廣告物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依據廢棄物清理 法第 27 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 物之污染環境行為,故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係為取締違規「張貼」或「 噴漆」廣告物之主管機關;另依廢棄物清理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及同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 ,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 所。本案鄉(鎮、市)公所於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中非為主管機關,然 對於廣告物之申請、設置、管理等,各級地方政府可視需求自行訂定 自治條例予以管理。 二、另有關○○公所是否得辦理通知停止電信服務工作乙案,請貴局依本 署 95 年 7 月 20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57457 號函(如附件 1)本 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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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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