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有關貴轄應回收廢棄物廢輪胎處理業○○○○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乙節,如其事業(工廠)經營主體移轉予第三人者,事屬事業主體及法人格變更為非同一主體,應以新設事業重新申辦本項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之登記。反之,事業主體及法人格仍為同一而並未移轉,其僅變更工廠名稱或負責人等基本資料,則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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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700253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貴轄應回收廢棄物廢輪胎處理業○○○○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
乙節,如其事業(工廠)經營主體移轉予第三人者,事屬事業主體及
法人格變更為非同一主體,應以新設事業重新申辦本項應回收廢棄物
處理業之登記。反之,事業主體及法人格仍為同一而並未移轉,其僅
變更工廠名稱或負責人等基本資料,則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辦理變更。
二、另依前揭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述),回收、處理業者如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其登記證:
(一)登記證應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者。
(三)申請登記文件不實。
(四)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者。
(五)登記後連續兩季未申報營運統計季報表者。
(六)登記證有效日期屆滿仍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展延者。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或有關環境保護法規規定,情節嚴重者。
三、有關撤銷○○○○公司處理業登記證乙節,該公司如符合前述撤銷登
記證之條件,則貴局得依職權逕行撤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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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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