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者,其營運規模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前述一定規模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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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700018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規定,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者, 其營運規模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 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 情形。前述一定規模係指: (一)處理業。 (二)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三)廢機動車輛拆解業。 (四)資本額達 150 萬之潤滑油回收業。 二、有關函詢廢潤滑油回收業,辦理回收業登記相關事宜,如貴公司營運 規模達前揭公告規模以上者,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另依該管理辦法 第 17 條規定,未達指定公告規模者亦得依該辦法規定辦理登記,並 符合該辦法相關管理規定。 三、另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稽核管制聯單,主要係計算清運回收量過磅 重量之合理性、正確性及完整性,亦為受補貼機構領取補貼費用之依 據,故領取回收管制聯單,須先向當地環保機關取得回收業登記證, 再向本署申請受補貼機構審查通過後,方可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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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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