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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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自有建築物設置建築物相關之出租、出售、形象廣告、標示性質或從事營業項目之商業性牆面帆布或漆繪廣告物,是否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予以取締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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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946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自有建築物設置建築物相關之出租、出售、形象廣告、標示性質或從 事營業項目之商業性牆面帆布或漆繪廣告物,是否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7 條第 11 款規定予以取締疑義案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 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係在於指 定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之要件下, 環保執行單位據以執行取締工作。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請貴局依所公告 欲管理規範之污染行為加以認定之。 二、違規廣告物型式日益變化,請貴局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 自治條例,以符合實際分工及取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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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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