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客運站牌張貼廣告物行為取締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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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903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客運站牌張貼廣告物行為取締疑義案 一、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9 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 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其對於不依上述規定清除 者,經查廢棄物清理法 50 條第 1 款並無相對應之罰則,係基於道 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之清潔維護,本是管理機關 之權責,故於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9 款僅規定其清除義務,而 未規定其相對應之罰則,宜先行協商管理機關執行清除之責任,若管 理機構不清除,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28、29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本案客運站牌張貼廣告物,涉及交通主管機關之公車站牌設置、管理 之權責,宜先釐清該廣告物是否為合法廣告,在執行上,宜就實際狀 況予以實質認定,並引用適當之條文,若確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 ,稽查人員得逕行告發及清除該廣告物;此外,建請貴局依「地方制 度法」訂定○○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較為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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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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