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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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96年6月25日本署廢字第0960046237號公告,貴公司所進口之點陣式打孔機非屬目前本署公告列管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現階段無需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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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600762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 96 年 6 月 25 日本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公告,貴公司所進口之 點陣式打孔機非屬目前本署公告列管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 、處理之物品,現階段無需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惟各項應回收責任物與 責任業者範圍皆隨資訊科技之發展而有重新檢討與定義之可能,屆時若上 揭列印打孔機納入列管範圍,仍請應依法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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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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