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非法棄置場址細部調查費用是否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所稱「衍生之必要費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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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535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貴縣○○鄉○○工業區○○○路○號非法棄置場址細部調查費用 是否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所稱「衍生之必要費用」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96 年 7 月 16 日桃環廢字第 0960803539 號函辦理。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所稱「衍生之必要費用」,指行政機 關為妥善代為履行清除、處理,而就「不可欠缺之程序」所支出之費 用而言,宜就個案判斷。本件對非法棄置場址所進行之調查檢測,如 不予執行,即無法妥善續行清除、處理程序者,即屬該規定之衍生必 要費用;如非因代為清除、處理所進行之調查檢測,自無從提列為「 衍生之必要費用」。 三、又本件之調查檢測如係代為清除、處理之前置作業,即屬行政執行程 序之一部,縱未實際進行移除(清除)作業,仍屬「衍生之必要費用 」。惟行政機關欲對義務人取得該項代履行費用之請求權,應遵行行 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9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所定程 序,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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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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