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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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由各型態事業所形成之「夜市」,目前廢棄物清理法並未將其公告為事業,故其事業之認定,應以各型態事業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指定公告之事業範圍,分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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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214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說 明:一、依本署 95 年 5 月 3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33793 號函公告指定廢 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事業,其中包括百貨公司、 零售式量販業、超級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餐館業等 31 項事業。 二、本案由各型態事業所形成之「夜市」,目前廢棄物清理法並未將其公 告為事業,故其事業之認定,應以各型態事業是否屬前述廢棄物清理 法指定公告之事業範圍,分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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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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