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內縮式安全針筒使用後如何分類處理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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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115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內縮式安全針筒使用後如何分類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96 年 2 月 5 日富北字第 20070201 號函。 二、查注射針頭及與針頭相連之注射筒,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 表三所稱「廢尖銳器具」,其貯存方法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 法及設施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略以:「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 貯存,並以不易穿透之堅固容器密封盛裝…」,上述規定對於廢尖銳 器具盛裝容器堅固性之要求,旨在避免造成刺傷或切割傷之風險,合 先敘明。 三、次查貴公司開發之內縮式安全針筒,於啟動安全機制並將推桿折斷後 ,針頭部分可安全留置在針筒內不外露,且塑膠針筒已具備「不易穿 透之堅固容器」特性。爰此,有關內縮式安全針筒經啟動安全機制並 將推桿折斷後,得無需再以第二層堅固容器密封貯存,惟該些針筒另 以塑膠袋集中包裝,其最外層標示仍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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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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