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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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清除或事業機構申請再利用者身分之地址,位於另一家合法甲級廢棄物處理廠內之檢核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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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002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清除或事業機構申請再利用者身分之地址,位於另一家合法甲級廢棄 物處理廠內之檢核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5 年 12 月 29 日高縣環四字第 0950802707 號函。 二、目前事業機構申請管制編號之核發,係以「一廠一管編」為管制原則 ,而同一地址如有不同登記證之事業,得各自有不同管制編號。惟各 事業對於廢棄物之產出及處理等權責及場所等,應作明確區分。 三、本案○○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再利用者身分之地址,如與另一家已取得 管制編號之廢棄物處理廠地址相同,該二家事業得各自有不同管制編 號,且廢棄物處理廠於其廢棄物貯存場所中,需另有足夠空間供○○ 企業有限公司使用,兩者並作明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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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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