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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7:4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999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
              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本案之「夾附」不同於法規定義「
              張貼或噴漆」,另有牌堪用之汽車、機車、腳踏車亦非法規定義之「
              定著物」,故本案無法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
          二、對於夾附、置放廣告物於交通工具部分,在指定清除地區內請貴局考
              量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其污染環境行為。或
              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便執行取締工作。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