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之要件為「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本案所詢事項如未符合前揭規定要件或非屬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則非屬廢棄清理法處分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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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720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之要件為「張貼或噴漆廣告污 染定著物」,本案所詢事項如未符合前揭規定要件或非屬經主管機關 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則非屬廢棄清理法處分之範圍。公寓大廈外牆 面設置廣告物之行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違 反者依同條例第 49 條處分。 二、有牌堪用之機車腳踏車並非屬定著物,於其上設置框架式廣告物係屬 遊動廣告,其主管機關為交通主管機關,建議移交交通主管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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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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