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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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公務機關執行違規車輛拖吊作業,以粉筆在違規車輛停駐路面書寫違規車號、聯絡電話等字樣之行為,似該當於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所稱之「嚴禁污染地面」之構成要件;然依來函說明二,該行為係依據高雄市妨礙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拖離車輛應配置警察人員隨車執行,……,拖離後應在原停車地面標示車牌號碼、拖離時間及聯絡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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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46294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案公務機關執行違規車輛拖吊作業,以粉筆在違規車輛停駐路面書寫違      規車號、聯絡電話等字樣之行為,似該當於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所稱之「嚴禁污染地面」之構成要件;然依來函說明二,該行為係           依據高雄市妨礙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 6  條規定:「拖離車輛應配置           警察人員隨車執行,……,拖離後應在原停車地面標示車牌號碼、拖離時           間及聯絡電話號碼。……。」之依法執行公務行為,則非屬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之「污染地面」之行為,即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2           7 條第 2  款「嚴禁污染地面」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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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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