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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6:4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針對指定電池產品標示原則以背卡或塑膠收縮膜包裝處標示為主,惟包裝體積過小,可供標示之最大面積小於3公分×4.3公分,且進行標示有困難者,同意開放至產品第二層包裝進行標示,惟該包裝以該商品於販賣時可供辨識為限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456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針對指定電池產品標示原則以背卡或塑膠收縮膜包裝處標示為主,惟
              包裝體積過小,可供標示之最大面積小於 3  公分×4.3 公分,且進
              行標示有困難者,同意開放至產品第二層包裝進行標示,惟該包裝以
              該商品於販賣時可供辨識為限。
          二、另於商品零售展示時,亦可在該商品於販賣場所展示之適當位置進行
              標示,惟不同廠牌、型式、規格、外觀式樣之指定電池,標示部分應
              加以區分,俾利民眾參考選購。
          三、為利於辨識,標示之字體大小仍應依公告事項四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