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針對指定電池產品標示原則以背卡或塑膠收縮膜包裝處標示為主,惟包裝體積過小,可供標示之最大面積小於3公分×4.3公分,且進行標示有困難者,同意開放至產品第二層包裝進行標示,惟該包裝以該商品於販賣時可供辨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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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456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針對指定電池產品標示原則以背卡或塑膠收縮膜包裝處標示為主,惟
包裝體積過小,可供標示之最大面積小於 3 公分×4.3 公分,且進
行標示有困難者,同意開放至產品第二層包裝進行標示,惟該包裝以
該商品於販賣時可供辨識為限。
二、另於商品零售展示時,亦可在該商品於販賣場所展示之適當位置進行
標示,惟不同廠牌、型式、規格、外觀式樣之指定電池,標示部分應
加以區分,俾利民眾參考選購。
三、為利於辨識,標示之字體大小仍應依公告事項四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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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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