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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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依本署92年1月24日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格式之填表說明已明列,同一種廢棄物若其清理方式不同,請分別以其清理方式之清理量分項填入,即若事業對於同一種廢棄物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如部分採焚化處理,部分採掩埋處理,則其應將該項廢棄物分兩項填報,分別填入其清理量及清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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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397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2 年 1 月 24 日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
載明事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格式之填表說明已明列,同一種
廢棄物若其清理方式不同,請分別以其清理方式之清理量分項填入,
即若事業對於同一種廢棄物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如部分採焚化
處理,部分採掩埋處理,則其應將該項廢棄物分兩項填報,分別填入
其清理量及清理方式。但若事業對於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非同時
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而需經招標方式才能確定該項廢棄物之清理方
式時,則其仍只能填寫一種清理方式(因若同時填寫多種可能清理方
式,將造成申報與事實不符,無法達到即時管制目的,且無法達質量
平衡,另易引起勾稽異常,徒增環保主管機關管制困擾,及需業者提
出說明。);另事業如其招標後之清理方式與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所載清理方式不同時,其需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並經審查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依核准之清理方式清理該項廢棄物
。
二、依前所述,應請國營事業機構或大型事業機構,提前辦理招標作業,
以及早確定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檢具送
審,或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以利審查機關早日審查核准
,俾以核准之清理方式妥善清理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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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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