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1條第8款「因故須復運進口時,其處理與運輸所需經費之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係指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擇一提出均可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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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29458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05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全文內容: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8 款「因故須復運進口時
,其處理與運輸所需經費之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係指財務保證或責
任保險證明擇一提出均可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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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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