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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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因清除車輛汰舊換新而辦理變更時,如不影響該機構原許可證廢棄物種類及數量,因未涉及審查,無須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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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213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4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因清除車輛汰舊換新而辦理變更時,如不影響該機
構原許可證廢棄物種類及數量,因未涉及審查,無須繳納審查費。惟如其
清除車輛變動致影響該清除許可證之廢棄物種類及數量者,仍應依「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規定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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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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