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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0:3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66年3月10日衛署環字第140175號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1636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 66 年 3  月 10 日衛署環字第 140175 號函釋:
          「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
          ,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
          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合先敘明。
          是以,前述之要件以外之違規張貼廣告物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處罰行為人。惟本案如經貴局依權責認定該違規張貼廣告物與
          公共衛生有關者,始適用同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辦理,否則建議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