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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8:3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略以「…..遞送聯單經清除機構簽收後,…..第二聯至第五聯由清除機構於10日內送交處理機構簽收,清除機構保存第五聯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084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遞送聯單經清除機構簽收後,……第二聯至第五聯由清除機構於 1
          0 日內送交處理機構簽收,清除機構保存第五聯。處理機構於收到廢棄物
          之翌日起 30 日內處理完畢後,應於處理後 7  日內將第三聯送回事業,
          第四聯送事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以供查核,並自行保存第二聯;……」爰
          此,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廠外紀錄遞送聯單」中處理機構之日期欄填寫
          方式,應填具廢棄物處理完畢之日期(年、月、日、時),方符前述規定
          之意旨。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