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事業若屬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即應依本署93年6月29日修正「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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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0163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事業若屬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
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
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即應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修正「
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
、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
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二、查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
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三)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於連線申報廢
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連線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
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廢棄物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且無任何清
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應於每月月底連線申報其廢棄物貯
存情形資料。
三、事業所屬之保稅品,於未經海關單位核准報廢前,同意視為該事業之
資產,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範。惟該保稅品倘經海關單位核
准報廢後,即應依前開之公告規定按時上網申報其流向或貯存。
四、依前開所述,事業不堪用需報廢之電子零阻件產品,若經海關單位核
准報廢,或次級品存放一定時間無法順利賣出,而產品過時需整批報
廢時,若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即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並於審
查核准後,始得清理該項廢棄物。
五、復查「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因天然災害、
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
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
、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變更。
六、綜前所述,事業可依廠內實際情形依前開說明五或說明六辦理,惟皆
需依規定上網申報該等報廢之廢棄物產出情形、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
(遞送三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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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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