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事業若屬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即應依本署93年6月29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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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1025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貴事業若屬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
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列管之事業,即應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
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
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遞
送三聯單)。
二、查「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廢棄物清理法
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
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
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
(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
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三、依前項所述,貴事業在年度申請海關(國稅局)報廢時,若涉前項變
更情形,即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及依前開說明二規定
,上網申報該等廢棄物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四、復查「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因天然災害
、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
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
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所在地環保局)核准者,免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變更。
五、綜前所述,貴事業在年度申請海關(國稅局)報廢時,可依貴廠實際
情形依說明四或說明五規定辦理,惟仍皆需依前開說明二規定,上網
申報該等廢棄物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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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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