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規定略以「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需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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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982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5 條規定略以「事
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
理場所時,需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係針對產出廢棄物之事業
進行規範,故有關遞送聯單第一聯,依法應由事業逕送產生廢棄物所
在地之主管機關查核,而非由清除機構代為送交或寄送至主管機關,
先予釐清敘明。
二、另有關事業將第一聯聯單送交或寄送當地主管機關之期限,目前並無
相關規範,將納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法中一
併考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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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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