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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9:4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5項第1款規定應檢附之「接受國或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出具同意廢棄物輸入或輸入不管制之證明文件」,就中國方面目前之相關規定而言,包括「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批准證書」及「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證書」;若僅檢附其中1項,仍視為接受國(中國)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不完全,不可據以核發該項輸出境外處理之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939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5  項第 1  款
          規定應檢附之「接受國或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出具同意廢棄物輸入或輸入不
          管制之證明文件」,就中國方面目前之相關規定而言,包括「國家環境保
          護總局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批准證書」及「進口廢物原料境
          外供貨企業註冊證書」;若僅檢附其中 1  項,仍視為接受國(中國)主
          管機關同意文件不完全,不可據以核發該項輸出境外處理之清除處理機構
          許可文件。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