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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0:3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應予以告發處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924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張貼或噴漆
              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應予以告發處分。而對於置於車輛
              之雨刷上或車窗縫之廣告傳單,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
              所規範之範圍。
          二、惟本案請貴局自行考量是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
              由主管機關(台南縣政府)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
              」訂定台南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加以規範管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