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本署前行政院衛生署於62年2月16日衛署環字第14014號函釋:「在不同一地點張貼廣告物構成違規行為之處罰,應認定非一行為,因污染地不同,屬於獨立性質,依法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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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872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前行政院衛生署於 62 年 2 月 16 日衛署環字第 14014 號函
釋:「在不同一地點張貼廣告物構成違規行為之處罰,應認定非一行
為,因污染地不同,屬於獨立性質,依法應分別處罰。」又於 67 年
9 月 13 日函釋:「所請釋示在不同地點,亂貼廣告構成違規案件其
所指不同一地點,應以不同一土地定著物為認定標準」在案。
二、就上該二函釋所指乃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客觀上
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違反數個同性質之行政法上之
義務,因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可以分開,在行政秩序罰之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
獨立處罰,故係屬數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之義務,可分別處罰之;
反之,行為人就同一行政法上之義務,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
行,以實現一個行政法上之義務,僅成立一個行政秩序罰,雖行為人
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行政法義務之構
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故僅成立一個行政秩序罰。
三、是以本案究屬單一行為或數行為,應依前揭本署前行政院衛生署函釋
認定之。另揆諸貴局檢附之宜蘭縣政府訴願決定書內容,該府以行為
人違規時間相隔短暫,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應以一行為視之,撤銷
原處分一節,核屬該府針對個案所為之訴願決定,僅對該個案有拘束
力,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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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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