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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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二)規定,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至少每週連線申報其機構內接受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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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909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
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
(二)規定,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至少每
週連線申報其機構內接受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二、依前開所述,公告條文中提及,每週連線申報其機構內接受廢棄物貯
存情形資料,係指申報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事業機構之廢
棄物的貯存情形。
三、復查事業屬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
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列管之事業,亦應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
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
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三)規定,申報廠內處
理後所產出之廢棄物貯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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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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