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鋼鐵業集塵灰:以回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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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697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鋼鐵業集塵灰:以回收處理」。鋼鐵業者進行集塵灰之廠內
回爐再利用行為,固然不違反前述規定,但所產生集塵灰如不再採回
爐回收處理而擬予以排出者,仍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 3 條
之製程有害廢棄物種類(廢棄物代碼為 A-7101 ),其中間處理方法
仍應符合前開設施標準第 17 條第 1 項第 10 款之規定。
二、至於集塵灰進行廠內回爐之次數及比例等技術規範乙節,經查廢棄物
清理法中並無相關規範,貴局可逕洽經濟部工業局,請該局提供輔導
該產業集塵灰回爐技術相關資料,以供貴局辦理相關業務審查時之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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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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