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本案廣告欄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破損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壁行為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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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664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 本案廣告欄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破損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 壁行為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之適用對象係張貼或噴漆廣告物污染 定著物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爰此,本案須符合前述要件始可依法處 罰。 貴局所提案例應屬廣告事項,建議參考其他縣市制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如附件),以落實管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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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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