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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2:4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本案廣告欄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破損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壁行為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6645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
              本案廣告欄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破損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
              壁行為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之適用對象係張貼或噴漆廣告物污染
              定著物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爰此,本案須符合前述要件始可依法處
              罰。
          貴局所提案例應屬廣告事項,建議參考其他縣市制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如附件),以落實管理為宜。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