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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1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前揭「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參、漂流木處理之分工權責之七:「廢棄物清理:漂流木經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由土地管理機關負責清除,必要時請當地環保單位協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6837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容: 全文內容:依前揭「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參、漂流木處理之分工權責之
     七:「廢棄物清理:漂流木經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視同廢棄物,依廢棄
          物清理法規定辦理,由土地管理機關負責清除,必要時請當地環保單位協
          助。」;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
          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及土地法第
          2 條規定,水道、港灣、海岸及堤堰等均屬土地之範圍。是以,本案之河
          川區域及海堤堤身內無利用價值之漂流木,且被視為廢棄物者,其清除權
          責依上開規定,由漂流木所在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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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