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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2:3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本案釘、掛廣告物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壁行為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664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本案
          釘、掛廣告物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壁行為
          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