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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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本案釘、掛廣告物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壁行為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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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664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本案 釘、掛廣告物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壁行為 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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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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