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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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旨在規範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應具備防災安全措施,以期意外災害發生時得以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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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658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0 條第 1 項第 6 款
之規定,旨在規範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應具備防災安全措施,以
期意外災害發生時得以因應。
二、事業進行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行為時,基於安全維護,貯存設施應依
貯存事業廢棄物之種類,配置符合其防災安全措施之監測設備、警報
設備、滅火、照明設備或緊急沖淋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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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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