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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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應檢具文件中,包含「執行機關、處理機構、清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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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466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處理
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應檢具文件中,包含「執行機關、處理機構、清
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廢棄
物之證明文件。」,故於申請表中應載明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並
檢附進場同意證明文件。
二、前述證明文件中,並未排除再利用者所出具之同意再利用該機構所產
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爰此,倘該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於申請處理
或清理許可證時,出具有再利用者同意再利用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
文件者,於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或清理機構許可證時,即可
包含許可該等機構所產出廢棄物再利用之行為。
三、本案○○公司經分選處理後所產生之廢棄物,如欲送交再利用者再利
用時,應依前述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
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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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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