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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1:4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清除機構一次函送14家契約書中即有13家超過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於30日內副知主管機關之期限,是否宜每一契約逐案告發處分乙節,本署業於94年5月2日以環署廢字第0940027916號函釋略以,基於該條文之行政管制目的在於:要求清除機構於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前,即應遵守法規所為之規範,以防止實害之發生,並對業者之違規行為,予以立即之制裁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471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有關清除機構一次函送 14 家契約書中即有 13 家超過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應於 30 日內副知主管機關之期限,
          是否宜每一契約逐案告發處分乙節,本署業於 94 年 5  月 2  日以環署
          廢字第 0940027916 號函釋略以,基於該條文之行政管制目的在於:要求
          清除機構於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前,即應遵守法規所為之規範,以防
          止實害之發生,並對業者之違規行為,予以立即之制裁。此案例,予以一
          次裁罰,即可達成其管制目的,故毋需每一契約逐案告發處分。惟如其後
          續仍有前述違規行為,仍應逐次告發處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