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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4:2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居民於住家內堆置一般廢棄物,造成公共衛生問題,影響環境衛生時,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434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居民於住家內堆置一般廢棄物,造成公共衛生問題,影響環境衛生時,可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辦理。惟本案經處分仍未改善者,
     需強制清除時,建議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法令之行
     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
     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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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