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居民於住家內堆置一般廢棄物,造成公共衛生問題,影響環境衛生時,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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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434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居民於住家內堆置一般廢棄物,造成公共衛生問題,影響環境衛生時,可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辦理。惟本案經處分仍未改善者, 需強制清除時,建議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法令之行 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 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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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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