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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2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415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
              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及同條第 9  款:「道路
              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合先
              敘明。
          二、是以,道路範圍內之廢棄物清除者,應依前項規定為土地之所有人、
              管理人、使用人或管理機構清除。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