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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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本案之建築物外牆設置非該建築物出租、出售或從事營業項目之商業性質廣告看板,應釐清該廣告看板之合法性後,再依相關法規辦理(本署93年11月15日環署廢字第0930079443號函副本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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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098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案之建築物外牆設置非該建築物出租、出售或從事營業項目之商業 性質廣告看板,應釐清該廣告看板之合法性後,再依相關法規辦理( 本署 93 年 11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79443 號函副本諒達)。 惟本案如確有影響環境觀瞻污染環境衛生之行為,建請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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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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