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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6:3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案之建築物外牆設置非該建築物出租、出售或從事營業項目之商業性質廣告看板,應釐清該廣告看板之合法性後,再依相關法規辦理(本署93年11月15日環署廢字第0930079443號函副本諒達)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098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本案之建築物外牆設置非該建築物出租、出售或從事營業項目之商業
          性質廣告看板,應釐清該廣告看板之合法性後,再依相關法規辦理(
              本署 93 年 11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79443 號函副本諒達)。
              惟本案如確有影響環境觀瞻污染環境衛生之行為,建請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