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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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規定,貴府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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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040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規定,貴府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 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 物處理場(廠)之復育。倘基金資金不足支應相關設施之設置費用, 辦理舉債融資事項,係屬貴府之權責,請洽財、主計單位本權責辦理 。 二、另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對相關產業投資事項,因係為該基金 財務事務之處理,建請依據該基金收支運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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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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