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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0:4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088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
              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合先述明。
          二、本案依所送案例說明,本案之所有人、管理人對於飼養寵物之糞便並
              非不執行清理,且現場亦難以判定臭味影響環境衛生之情況下,屬執
              行違規個案事實之認定,請貴局就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
              逕行認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