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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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經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中,並無同一家公司已取得登記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場,不得再登記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之貯存場使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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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023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1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經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業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中,並無同一家公司已取得登記為應回 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場,不得再登記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業之貯存場使用之規定。惟該二貯存場仍應為分別獨立之二個使 用區間,不得混合使用,且貯存之廢棄物亦應明顯區分,不致產生混 淆之情形。清除機構於申請許可證時,應檢具貯存場之使用配置圖據 以申請。此外相關之廢棄物貯存設施及機具亦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 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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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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