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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6:1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本案倘該校園係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為指定清除地區時請依下列方式處理:(1)張貼廣告部分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021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本案倘該校園係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為指定清除地區時請依下列
         方式處理:
     (一)張貼廣告部分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張貼或噴漆
                廣告污染定著物。」規定辦理。
     (二)散發廣告傳單致污染環境行為部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1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之規定辦理。
          二、如非屬貴局公告之指定清除地區或屬指定清除地區而未依前項(二)
              公告散發廣告傳單為污染環境行為時,建請該校應加強校園內部管理
              。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