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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3:4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略以:「清除機構申請清除許可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五、廢棄物清除設備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故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961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略以:
         「清除機構申請清除許可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五
         、廢棄物清除設備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故廢棄物清除機構之
         清運車輛,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二、另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清除
         、處理或清理機構除依本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
         業務外,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
         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且應自行清除、處理。」,故本案於車輛行照
         上標有「砂石專用車」字樣之車輛,如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仍得
         許可為清除車輛,惟其所從事核可之廢棄物清除業務,應依本法及其
         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
     三、另本案經電洽交通部表示行照上登載有「砂石專用車」係規範業者如
         欲載運砂石時必須使用登載有「砂石專用車」之車輛,至於該車輛從
         事其他非屬「砂石」或廢棄物業務時,仍應符合交通等相關法規之規
         定,並非限制其使用。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