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本署公告「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之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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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837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本署公告「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
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之執行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屏環廢字第○九三○○二一三二三號
函。
二、本署因應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修正條文,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環署廢字第○九三○○五一一八七號公告「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
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以下簡
稱新公告),並以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環署廢字第○九三○○五一一
八七A號公告,將原限制使用三公告(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環署廢字
第○九一○○三九四三四號、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
一○○四九八六九號,以及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環署廢字第○九二○○
○九三三八號公告,以下統稱舊公告),予以停止適用。
三、前述新舊公告之差異,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修正條文,修
正違反規定之罰鍰額度,餘實際執行內容並未修正,且仍維持第一次
違規者予以警告之機制;基於政策執行之延續性,且維持限制使用對
象僅有一次警告機會之公平性,新公告實施前依據舊公告開立之警告
單應仍為有效,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前遭開立警告單之限制使用
對象,於新公告實施後屬第二次或第二次以上違規者,應逕依新公告
予以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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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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